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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條款

當您確定使用 SHOPBIZ所提供開店服務前,敬請先閱讀 SHOPBIZ 用戶條款(以下簡稱本用戶條款)並同意受其及相關法律之約束。本用戶條款所規範之內容即成為您與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訂協議的一部分。
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務條款,或您所屬國家或地區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請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一條 目的
本用戶條款訂定之目的,係就使用者於 SHOPBIZ 電商平台進行註冊試用/付費使用等事宜,規範 SHOPBIZ 用戶(以下簡稱用戶)及本公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條 定義
1. 電商平台:用戶於本公司經營之電腦版網站「SHOPBIZ」(URL:http://www.shopbiz.tw/)。使用者得於申請帳號後,利用該網站所提供之線上技術服務,完成網路商店之開設。
2. 本服務:本公司於電商平台提供用戶進行網路開店所需之網站設計協助軟體、網址、頻寬、第三方物流、第三方金流付款機制、行銷工具等服務。
3. 用戶:於 SHOPBIZ 網站註冊成為用戶之使用者。
4. 商店:用戶使用本服務而自行架設、維護及經營之網路商店。
5. 消費者:於用戶商店與用戶直接進行交易、使用用戶商品或接受用戶服務者。
6. 個人資料:用戶消費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性別、年齡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用戶消費者之資料。
7. 使用資訊:任何於用戶商店進行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紀錄或其他使用用戶商店之資訊。

第三條 用戶責任與義務
1. 用戶必須為自然人、或合法登記公司或法人。若用戶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用戶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始得申請或開始使用本服務;如用戶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即推定其法定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用戶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
2. 用戶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建置及負擔用戶端所需要之所有軟硬體設備、網路連線及頻寬等,並遵守電商平台最新有效之使用規約。電商平台之使用規約亦構成本用戶條款之一部分。
 a. 用戶應以自己名義及責任經營及管理用戶商店,包括但不限於:
自行負責取得供銷售用之商品或服務;
 b. 決定價格及相關交易條件;
 c. 撰寫及編輯商品或服務說明;
 d. 將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登載於網路商店;
 e. 更新及維護網路商店之內容;
 f. 寄送或提供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
 g. 回覆及處理消費者之詢問及申訴;
 h. 對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提供售後服務及保固;
 i. 開立統一發票、或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自行開立銷售憑證;
 j. 其他有關於用戶經營及管理用戶商店所生一切之事務。
3. 用戶應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或出租、出借或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使用或為任何處分。
4. 用戶應自行負責其與用戶消費者間之任何糾紛,與本公司一概無關。
5. 第三人因用戶使用本服務或與用戶商店有關之任何事項而向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或本公司員工為主張任何權利等時,用戶除應立即協助本公司出面做適當處理。如司法單位、或主管機關為調查或要求本公司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若本公司因此受到損害,用戶應賠償本公司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及所失利益等)。

第四條 用戶註冊及使用本公司服務之程序
1. 用戶應完成註冊程序,包括填寫商店名稱、以及提供註冊流程中所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資料。
2. 用戶欲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者,應依本服務當時所訂之方式完成申請程序。例如:用戶註冊免費試用計畫,應閱讀且同意本用戶條款、隱私權政策後,始得使用本服務。
3. 用戶於本網站註冊免費試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註冊次日至第十五日止。
4. 用戶使用本服務時,除應遵守本條第 2 項之使用規範外,用戶應同意並遵守隱私權政策以及已經公佈或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
5. 除本公司於本服務已提供含有「SHOPBIZ.tw」字母之網址外,用戶得視需求另向本公司免費申請一組未含有「SHOPBIZ.tw」字母之獨立網域。

第五條 本用戶條款有效期間
1. 本用戶條款之有效期間為有效註冊時起至終止註冊或解除註冊或死亡時止,期間用戶同意自使用本服務時,用戶及本公司之權利義務亦適用於本用戶條款之規定。
2. 如用戶於免費試用計畫使用期間終止後,未升級為任何計畫並且以信用卡或銀行轉帳等方式付款,本公司將關閉免費試用計畫之帳號。

第六條 退款政策
1. 如用戶需要取消現有計劃,請用戶到官網登入會員中心點選「方案」,查看方案詳情。在頁面會顯示您當前所選方案及付款方式等資料。 若您想取消訂閱計畫,請聯絡客服人員,並提供原因,我們客服團隊將處理您的申請。
2. 一旦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終止或取消服務:
 a. 本公司會停止提供服務和技術支援,用戶後台將會被鎖上,用戶亦將不能使用系統上的功能,商品、庫存或訂單等資料也會被封閉。
 b. 開始付費7天後, 退款申請將不獲接納,餘下已付費的月數及天數將不作額外補償。
 c. 如果有任何應付給本公司的餘額於取消計劃當日還未付清,用戶需要立即完成付款程序。
 d. 用戶的商店和網域會取消與關閉。
3. 如果用戶有從本公司購買域名,取消計劃後,本公司會停止為用戶付相關網域費用。如果用戶在使用首個月內 / 續期計畫的首個月內取消,用戶 有權收取有關購買 / 續期該網域的行政費用。
4. 我們保留隨時修改或終止本公司服務或您的帳戶以任何理由,恕不另行通知。
5. 欺詐:如果我們懷疑用戶(通過定罪,和解,保險或託管調查或其他方式)通過網站從事欺詐活動,本公司可以隨時暫停或終止您的帳戶。

第七條 第三方服務內容
1. 用戶於銷售用戶商店之商品或服務時,得使用本公司指定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包括但不限於玉山銀行及歐付寶等)所提供之款項代收付款服務。但,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隨時變更或停止前述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之服務。
2. 用戶應遵守前項第三方支付業者(包括本用戶條款期間內,本公司另行追加提供之其他第三方支付業者)訂定之使用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服務內容、使用規則及費率調整等),如用戶違反使用規範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3. 有關本條第 1 項款項代收款服務,用戶應符合第三方支付業者所定之資格,並經該業者驗證通過後,始得使用之。如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致用戶無法使用該服務時,概與本公司無涉。

第八條 隱私權條款
1. 用戶欲因建立粉絲團等用戶制度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用戶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及使用資訊(下稱「消費者資訊」)時,應取得用戶消費者以下之同意:
 a. 用戶得於營運用戶商店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合法使用用戶消費者資訊。
 b. 本公司得於經營電商平台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合法使用用戶消費者資訊,並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本用戶條款所訂定之保密條款。
2. 用戶就消費者資訊之使用,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並採取避免消費 者資訊洩漏之必要措施。
舉例而言,於用戶商店上,記載如下述用語或類此之用語: 「本公司所取得之消費者資訊,於接受訂單、商品配送服務及售後服務等,將會提供 給供貨商或廠商等」。
3. 如因用戶之原因致消費者資訊洩漏時,不論用戶有無故意或過失,用戶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及所失利益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立即暫停或取消用戶資格、或終止本服務。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
1. 電商平台及/或本服務所示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程式軟體、圖文、商標、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本公司所有,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用戶不得任意複製、使用、改作或解析原始碼。用戶於用戶商店建置之商品資訊包括圖文、用戶商店專屬商標,其智慧財產權歸屬用戶所有,未經用戶書面同意,本公司亦不得任意複製、使用、改作。
2. 用戶將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用戶以外第三人之內容,登載或利用於用戶商店時,應於事前向第三人取得該智慧財產權之授權並同意用戶分別得於電商平台及用戶商店使用。
3.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第三人舉報,認為用戶違反前項規定而有侵權行為、或違反本用戶條款或其相關規範時,為維護本公司及第三人權益、或避免損害或爭議擴大,本公司得保留不經事先通知用戶即可先行移除所涉資料之權限,並得暫停用戶所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部分或全部。若本公司因此受到損害,用戶應負付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及所失利益等),本公司得立即刪除該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並得依其情節暫停或取消用戶資格、或終止本服務。

第十條 責任限制
1. 用戶擔保用戶商店及其商品(包括且不限於簡介、說明、資料、程式、設計、標示、圖檔、名稱及商標等)絕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或侵害第三人權利時,用戶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一概無關。
2. 用戶擔保用戶商品之商品文案或廣告,均應依法令規定應申請許可或符合法定要件,
且不得刊載或發布任何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等不適合在本服務刊載或發布之物件或資訊,具體說明請參照「法令禁止及限制網路販售之商品」。

第十一條 保密條款
用戶與本公司因本用戶條款之合意、執行、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而知悉或持有他方技術上、營業上、業務上、組織上、財務上、及其他所有營業秘密或個人資訊(以下總稱「機密資訊」),除事前取得他方書面同意外,應負保密義務。本用戶條款終止、或解除、或失效後亦同。但,下列各款所定之資訊,非屬機密資訊:
1. 揭露時已公開者、或揭露後,因不可歸責於受領方之事由而公開者。
2. 可證明受他方揭露前,已正當持有或知悉者。
3. 非依他方所揭露之資訊,獨自開發或嗣後開發完成者。
4. 事前或事後以正當之手段,自享有正當揭露權限之第三人處取得或知悉,且不負保密義務者。
5. 經他方書面同意非屬機密資訊者。但受領他方同意書面前,仍應作為機密資訊使用之。
6. 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揭露自用戶受領之機密資訊予自己之董事、監察人、員工、關係企業、依法令當然負有保密義務之律師等及依本條第一項事前取得用戶書面同意之第三人。但於揭露時,應使該機密資訊之受領者負擔與本契約同等之保密義務。
7. 如依法令規定或有權之司法或行政機關要求揭露機密資訊時,用戶與本公司得於必要之範圍內揭露機密資訊,不受前兩項規定之限制。但,本用戶條款之雙方當事人應事前通知他方前述要旨。

第十二條 免責事項
1. 本服務系統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以及以外之因素,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2. 本公司僅依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用戶使用本服務,並保留隨時修改各項服務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3. 本公司遇有本服務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但除緊急維修外,應事前通知用戶預定暫停或中斷服務 之範圍及時間。
4. 本公司不保證用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其內容或傳輸過程均係真實、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系統穩定絕無中斷之情事,用戶應自行隨時確認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採取備份存檔等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本用戶條款修改及終止
1.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用戶條款的權利,當本公司將修改後的條款內容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布以後,用戶繼續使用本軟體與服務的行為即代表用戶已接受此修改。
2. 除本用戶條款另有約定外,用戶違反本用戶條款之規定時,本公司得以書面指定適當期限要求修改;如未於期限內改正,本公司得暫停、或取消用戶資格、或終止本服務。
3. 用戶如有以下各款事由之一時,得不經任何催告終止本服務,並得立即關閉用戶商店帳號:
 a. 嚴重違反本用戶條款之規定或違反行為本質上無從改正時;
 b. 遭提出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或欠稅執行之聲請時;
 c. 提出破產、公司重整、特別清算或其他破產等類似處理程序之聲請、或遭提出該等聲請時;
 d. 用戶之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e. 解散或停止營業;
 f. 有關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遭主管機關提出警告、勸告或為其他處分時;
 g. 經本公司認定有相當於本項各款所定之事由時。
4. 本用戶條款因第十三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終止時,本公司對於用戶之設備投資、費用負擔、利益喪失或其他一切損害概不負責。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
1. 用戶若未於用戶商店使用期到期當日支付服務費用、或未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向本公司 申請使用本服務之帳號及密碼,致使用戶無法使用本服務時,用戶應自行負責,亦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任何賠償。
2. 除本用戶條款另有約定外,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或違反本用戶條款之規定,致本公 司、本公司負責人或本公司員工受有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及所失利益等)時,用戶應負賠償之責。
3. 若因系統支援或其它惡意攻擊而使系統中斷或故障等現象,以致造成用戶使用上的不便,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喪失、錯誤、遭人篡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為避免該等情形發生,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惟該現象發生時, SHOPBIZ 應盡力協助修繕,以維護系統運作正常;您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除 SHOPBIZ 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 SHOPBIZ 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惟賠償費用最高為本服務當年度之系統維護費用為上限。

第十五條 其他條款
1. 本用戶條款不得解釋為雙方有合夥、僱傭或互為代理、代表之關係。
2. 本用戶條款各條約定之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應影響合約有關條款之解釋及說明。
3. 依本用戶條款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行使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其不行使亦不得視為抛棄。
4. 除事先經他方書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將本用戶條款之當事人地位及/或其因本用戶 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設定擔保或以任何方式處分予第三人,亦不得委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5. 本用戶條款各條文之全部或一部,如經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他約定之效力。
6. 如用戶就本服務有任何問題,請洽 SHOPBIZ.tw 線上客服專員或相關窗口。
7.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將用戶資訊登載於電商平台。
8. 用戶如為自然人,同意本公司得為履行本用戶條款之目的,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內,收集、使用、處理及國內外傳輸用戶提供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且了解本公司得隨時向用戶行使下列各款權利之一:
 a. 查詢或請求閱覽。
 b. 請求製給複製本
 c. 請求補充或更正。
 d.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e. 請求刪除。

第十六條 準據法及管轄權
1. 本用戶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並依此解釋之。
2. 因本用戶條款所生之爭議或雙方當事人就本用戶條款相關權利義務之意見有歧異時, 雙方當事人應本於誠信協商解決。倘若該爭議及意見無法於三十日內協商解決而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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